1990年,甲作为承租人与房主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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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甲作为承租人与房主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500元。1997年,乙因老婆住院,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乙到期未能还款,又与丙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乙且通知甲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丙通知甲,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甲腾房。甲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2)为什么乙冲抵债务时要通知甲?有何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甲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案中,乙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甲,因为承租人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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