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1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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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1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l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到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了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问题:

(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在拐卖过程中强奸顾某又强迫其卖淫的行为不单独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而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高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2)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某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高某主动交代向任某送钱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对于其行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任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高某的财务,为高某谋取利益,构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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