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是某公司总经理,年收入20万元。甲于199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

21 查阅

甲原是某公司总经理,年收入20万元。甲于199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后甲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由于其在1997年2月时被解除总经理一职,收入锐减,虽经银行催还,仍有21万余元没有归还。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恶意透支罪

C.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参考答案:

D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在任总经理期间,年收入20万元,对50万元透支款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其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余款21万余元没能归还是因为其在1997年2月时被解除总经理职,收入锐减,而非恶意拖欠。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借贷纠纷,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