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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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答:(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年龄,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由于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14周岁生日当天,尚未满14周岁,故而不负刑事责任。( ⊙o⊙ )(3)王某对盗窃轿车和交通肇事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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