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2013年度 A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 范集体的决定 A府发字[2013]第21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办、厅,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表彰在A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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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2013年度 A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 范集体的决定 A府发字[2013]第21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办、厅,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表彰在A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经单位推荐,民主评选,省政府决定,授予李某等541名同志2011一201 3年度A省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陆某等307名同志2011—2013年度A省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A省某厅工程等三百五十个集体2011一2013年度A省模范集体称号(具体名单附后)。 (以下文字略) 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章) 201 3年8月25日

参考答案:

(1)标题断行不当。公文标题断行应不破词。应将“范集体的决定”上移至第二行。 (2)发文字号书写不规范。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人;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故应改为“A府发[2013]21号”。 (3)主送机关错误。应去掉“部、”省政府部门中无“部”。 (4)正文中数字书写不规范。“三百五十个集体”正确的写法是“350个集体”。 (5)落款书写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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