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5日将部分产品委托通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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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5日将部分产品委托通济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8年1月18日,通济公司收到代销产品并于2018年2月10日完成代销业务,2月15日创立公司收到通济公司的部分销售货款,则创立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2018年1月5日
2018年1月18日
C2018年2月15日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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