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杨延栋在《论改正条约与编订法律有连结之关系》中指出:领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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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杨延栋在《论改正条约与编订法律有连结之关系》中指出:“领事裁判权发生于条约之中,欲去领事裁判权,必先改正条约……非先编订完全之法律,断不能达改正条约之望。条约不改正,则领事裁判权永无撤废之日,我国国权,亦永无恢复之时矣。”该观点的实质是( )
A.领事裁判权撤废关系到中国主权的恢复
B.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国家权益
C.通过修订不平等条约以废除领事裁判权
D.通过改正条约实现救亡图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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