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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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材料反映出德国的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A.德国立法权控制行政权
B.德国的皇帝凌驾于议会之上
C.皇帝兼任联邦议会的主席
D.皇帝无权中止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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