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十一条:联邦对于各邦赋税之征收与征收之种类,如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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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十一条:“联邦对于各邦赋税之征收与征收之种类,如认为必要时,得以立法手续,以章则规定其性质及征收方法,使得保持重要之社会利益及免除下列弊病……”。由此可基本判断德意志帝国是
A.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
B.中央集权的国家
C.地方分权的国家
D.赋税制度统一的国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准确解读材料信息的能力,材料中“联邦对于各邦赋税之征收与征收之种类,如认为必要时,得以立法手续”的含义是如联邦认为必要则加以立法,不必要则由各邦自行确定,所以这体现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特性,故答案选A,B C两项表述的不够全面, D项表述与题意不符。点评:德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是在完成德国统一的基础上才建立起来的,由于德国统一是通过王朝战争的模式实现的,因此德意志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反映在政体建构上便是德国皇帝并不是“虚君”而是真正手握大权的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