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或决议或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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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或决议或表决,应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经大总统批准。如大总统不批准,应依照所定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通过之。”该条文无法体现的原则是
A.民主与法治
B.少数服从多数
C.分权与制衡
D.平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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