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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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恶意欠薪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项属于恶意欠薪者的行为:
A . 某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拖欠员工一年的工资
B . 农民工小王向企业讨薪未果,并遭到企业打手的围殴
C . 小李超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额度,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后,以恶意透支罪对小李提起诉讼
D . 招投标之前,开发商与建筑施工企业就达成默契,双方约定,开发商将预付款打入施工企业的账户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开发商,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工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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