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甘露五年诏: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夫人有不孝,尚告治之。晋律: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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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甘露五年诏:“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夫人有不孝,尚告治之。”晋律:“子不孝父母,子弃市。”南朝律令规定子弟不听父母之训,敬恭有亏,父母可杀之(《宋书·何承天传》)。刘宋时,张江陵与妻吴氏咒骂母亲黄氏,黄氏忿恨自杀,结果判张江陵枭首,吴氏弃市,免死补治。又有民唐赐因饮酒得病,吐二十余虫而死。其妻张氏遵唐赐遗嘱剖腹检查,郡县法官认为张氏忍行刳剖,属伤夫罪,而唐赐子不禁止母亲剖父尸,属不孝,结果,判唐赐子弃市,张氏五岁刑。北朝初律令规定子不逊父母,凭刑。据此判定魏晋南北朝时期律法的特色是
A.程序简化
B.严刑峻法
C.以礼入刑
D.理学入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据材料“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子不孝父母,子弃市……父母可杀之……规定子不逊父母,凭刑”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这反映了儒家礼制对法律的重要影响,体现了以礼入刑的特点,故C正确;材料未涉及法律程序简化的信息,故A排除;材料主旨不是反映严刑峻法,而是强调儒家礼制对法律的重要影响,故B排除;理学形成于宋代,故D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