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银;康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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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银”;康熙三年(1664)规定班匠银(班匠银,手工业者缴纳的徭役替代税)改入条鞭内征收,从三十六年起,以浙江为始,各省又陆续将其摊入地亩。随着代役银负担的解除,匠籍制度实际不再存在。这表明
A.国家对民众的人身控制进一步减弱
B.社会各阶层已经取得了政治上的平等地位
C.国家不再经办官营手工业
D.人头税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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