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晚清政府与民国政府曾多次下令废除缠足,但屡禁不止.这种现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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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晚清政府与民国政府曾多次下令废除缠足,但屡禁不止.这种现象说明
A.列强侵略破坏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B.小农经济保护着封建社会的陋习
C.资产阶级革命没有深入广大农村
D.民众的思想文化观念仍然很落后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一,剪辫、废裹脚、废除贱民、称谓礼节变化清末民初的社会风俗和经是发生了巨大变化。清朝统治的推翻导致了男子留辫习俗的革除;女子裹脚习俗的劝禁促进了妇女的觉醒和解放;身份等级制度的废除引起了称呼、礼节、服饰等的巨大变化。由于辛亥革命等因素的推动,民族经济在民国初年步入了“黄金时代”。女子不缠足运动、南京临时政府承认妇女受教育和参政的权利,妇女缠足始于何时,说法不一。一说始于商代:《古今事物考》谓“妲己狐精也,犹未变足,以帛束之,宫中效焉”;一说始于六朝:《齐本纪下》载,南齐东昏侯继位后宠爱贵妃潘氏,“凿金为莲花以贴地,令潘妃行其上,曰‘步步生莲花也’”;一说始于五代:《道山新闻》载,南唐后主李煜有宫嫔窅(yǎo)娘,纤丽善舞乃命作金莲,令窅娘缠足,屈上作新月状,行舞莲中,回旋有凌云之态,由是人皆效之。缠足起源虽无明确的时间界线,但小脚美作为一种畸形的社会审美意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过程,先在宫廷和上层妇女中流行,北宋后逐渐扩展到下层妇女,到明清已社会化。 缠足,必须活生生将龀齿未易的幼女的脚裹紧,使之骨节折断,皮肉溃脱疮疡,脓血狼藉,令人痛彻心骨,不寒而栗。清朝入关之初,因满人不喜汉人习俗,试图改变缠足积习。顺治十七年(1660),律有明条:“有缠足者,罪其父或夫、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1664),又明文规定禁止女子缠足,“凡违者均要枷责流徙,十家之长及乡里长官皆要治罪”。因缠足这一陋习在汉人中已根深蒂固,这一规定实际并未执行。康熙七年(1668),礼部奏请废罢禁令,缠足之风又公开合法流行。太平天国也曾禁止妇女缠足,收到一定成效,可惜因其失败而告终。 中国近代第一个反缠足的组织是1879年由厦门伦敦传教会麦高温牧师建立的。1874年,他在厦门召开一个反缠足会议,参加者有60多名妇女,大部分为下层的劳动妇女。他们决定设立一个反缠足的团体,命名为“天足会”,入会的妇女不得缠足。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办的《万国公报》(最初名为《教会新报》)对此事有详细报道,而后又发表了《戒缠足论》、《裹足伤仁》、《革裹足敝俗论》、《裹足论》、《劝戒缠足论》等一系列有关文章,指出缠足是“自伤肢体”,“无故而加以荆刖之刑”,“观缠足之时,紧扎呼痛,母即酷打其女,强使之痛楚难堪。旁观之人每为伤心,其父母反铁石心肠,绝无恻隐。呜呼!残忍若是。”“其为伤生理、恣荼毒、造永劫,盖莫此之为甚也。”并认为缠足对下层劳动妇女的生计影响尤为严重。这些文章影响甚广,康有为读了《万国公报》的这些文章后,开始在广东组织“不缠足会”。 光绪十五年(1889),湖广总督张之洞撰文劝人放足。他说:“机器纺纱布局司机者,一人掌管数机,须终日直立奔走,缠足者不能为也;机器缫丝局其司盆者,亦须久立,缠足者亦不便。”他从解放妇女劳力的角度,极力主张禁止妇女缠足。但他的主张也未能广泛推行,仅限于少数缙绅之家。 维新时期,南方各地纷纷成立“不缠足会”,戒缠足运动开始形成。光绪二十四年三月(1898年4月8日),维新人士谭嗣同、唐才常、刘善涵、黄遵宪、徐仁铸、熊希龄、梁启超、邹代钧、毕永年、蔡钟、樊锥、罗棠、刘通典、曾广榜、易鼐、杨毓麟等为革除缠足恶俗,在长沙《湘报》馆内成立湖南不缠足总会,并担任董事,颁发《湖南不缠足简明章程》。按察使黄遵宪等官员还通谕各府、厅、州、县,指出缠足的害处是“废天理,反人伦,削人权,衰家事,损生命,败风俗,戕种族”,劝禁幼女缠足。同时,为解决放足者通婚之难,“不致以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制订《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十条》,规定“凡入会者互通婚姻,除会外人亦系不缠足者仍通婚外,余不得与通婚姻”,提倡“婚姻不限远近,破除不肯远嫁之俗见”,“订婚之聘礼力求节约,女家不得向男家索取聘礼,男家亦不得嫌妇家嫁奁不厚”,婚仪“择其简便者用之”,并指出“凡入会者 应出资随地倡立女学”,使妇女文化上得到提高。据《湘报》陆续刊出的不缠足题名录及捐资名单的不完全统计,湖南全省列名者达1300余人。湖南不缠足会成立后不到两月,先后有长沙、善化、浏阳、湘潭、湘乡、桃源、湘阴、巴陵(岳阳)、衡阳、郴州、邵阳、慈利、新宁、平江、安乡、龙山、东安等20多个县开展不缠足运动。宝庆(今邵阳)府、新化、善化、衡山、湘乡等县相继成立不缠足分会。仅新化乐从者达数千户。各分会仿效省不缠足会章程制订新条例。维新期间,在康有为的一系列变法奏折中就有《请禁妇女裹足折》,痛斥道:“女子何罪,而自童幼,加以刖刑,终身痛楚,一成不变,此真万国所无,而尤为圣王所不容者也。”希望光绪帝“下明诏,严禁妇女裹足。其已裹者,一律宽解。若有违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无官者其夫亦科以锾罚。其十二岁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罚其父母。”废缠足的建议得到光绪皇帝同意令各省督抚推行,但还未及具体实施,戊戌政变发生,慈禧训政,各种“不缠足会”被迫解散。 1902年2月1日慈禧太后颁谕劝戒缠足,并将不缠足的要求写进清政府颁布的女子学堂章程。各地不缠足运动开始复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达《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此后,城市妇女带头剪发放足,农村激进女青年说服父母踊跃剪发放足,“不待命令,自解放,风靡一时”。如湖南益阳、双峰、沅江、平江、临澧等县都建立了天足会等组织,平江县在南江召开了一次天足会,到会男女群众各500余人。爱国知识分子凌容志还编出《放脚歌》,歌词云:“莫包脚,莫包脚,包脚可怜又可恶。包脚婆,脚力软,走路几里喊哎哟。或遇兵,或遇盗,有脚难走没奈何。放了脚,好活泼,做事走路多快乐。”平江启明女校还把放脚作为入学条件载入章程。双峰县葛兰英(后改名葛健豪)自己带头剪发,支持女儿蔡畅不缠足。1915年,她在双峰创办第二女子职业学校,号召学生留短发,不缠足。在她们母女影响下,双峰女子多不缠足。身份等级制度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有着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在清代,身份等级制度大致如课文图示。皇帝是最高等级,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整个国家机器都作为皇帝一个人的办事机构而存在。皇帝的名字必须避讳,自称“朕”,发布的命令称“圣旨”、“制”、“诏”、“诰”、“敕”等。皇帝的权威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礼仪、严厉的刑罚加以维护。慈禧太后当政时,她所享有的权威和地位,都是由帝位派生而来的。 宗室贵族是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一个等级。皇帝的本系亲属称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称为“觉罗”。宗室、觉罗犯罪,非皇帝特批,不处死刑,而以下等级者稍有犯,即可能招致重刑乃至死刑。同属这一等级的还有曲阜孔家的“衍圣公”一支。 缙绅等级。主要有现任官员、非现任官员和“封赠官”三类。所谓非现任官员包括因父母去世守孝而离职的官员,候补待任的官员、因老病退职的官员等,“封赠官”包括子孙当官而得封诰者、捐买职衔者及包括上述人员的诰命妻子等。在法律上,诉讼时缙绅不须出庭,不受逮问和刑罚,在赋税方面,缙绅有优免权。缙绅因官秩高低,享有的特权又有所差异。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官员,准送一子入监读书,称为“荫监”。 宗室贵族、缙绅对皇帝而言,都属“臣”的范畴,而对于民众而言,则属“官”的范畴。绅衿等级。指有功名而未仕的“士”,主要指生员(秀才)和举人。诉讼时绅衿一般不受拘押,轻罪允许纳赎,服刑方式也有所宽待。在赋役方面也享有优免权。“士为四民之首”,绅衿虽享有一定特权,但他们在与凡人发生刑事案件时,并无明文规定他们可享有较高的地位,所以仍属“民”的范畴。 凡人等级。上述等级之外,没有因服役、出雇、恩养等发生社会性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属于这一等级。因此,这一等级人数最多,在户籍上,通常编入民、军、商、灶。他们对于贱民而言,属于“良”民范畴。 贱民等级。明清时代,属于贱民等级者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户籍编为“贱籍”者,如广东的疍户(船户)、浙江的九姓渔户、陕西的乐户、江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民等。雍正帝在位时,除贱为良,这些贱籍先后取消,改业四代后允许应考出仕。第二类是奴婢、奴仆、佃仆等,他们与主人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户籍也挂在主人的户籍上,没有人身自由。第三类是因服“贱”役而沦为贱民。在清代被视为“贱役”的,一是在衙门从事体力劳动或供差遣奔走效力者,如差役、隶卒等,一是为主人生活、娱乐服务的劳动,如在主人家中从事家内劳动的厨师、褓姆等,或出卖劳力的轿夫、卖笑的优伶等。属于贱民等级者,处于社会最低层,备受歧视,在法律上与凡人以上的等级相当不平等。人们身份等级地位,不仅通过法律、社会地位体现出来,并且表现在服饰、礼节、居屋、消费等各个方面。如商周时代使用青铜器,就有严格的礼制规定。《管子立政》:“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六畜人从有数,舟车陈器有禁,修生则有轩冕服位谷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垄之度。”在专制时代奉行不衰。 如服饰等色彩,黄色是皇帝的专用色。宗室以系金黄色带为标识,觉罗以系红色带为标识。隋唐及宋代,紫、朱、绿、青四色只有官员才能服用,清代奴仆、优伶、皂隶等不得用石青色衣服。衣服的质料、花纹也有严格规定,清代五品官以下不得用蟒缎,八品以下不得用大花缎纱。庶民男女不得用金绣,妇人不得裁制花样金钱装饰。奴仆、皂隶不许用绸缎等布料和上等皮料。清代的帽子,只有绅衿以上等级才可以用帽顶。妇女首饰,民间妇女只许用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其余只准用银,如违制,家长要照律治罪,饰物入官。 在房舍及陈设方面,清制,一、二品厅堂七间九架,正门三间五架;三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正门三间三架;六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正门一间三架。平民历来厅房不得过三间,门只一间或无。梁栋、斗拱、檐角,只有品官才能加以彩绘。屋内的陈设和用具也有严格规定。如军民僧道人等器物都不得用金或描金。如果发生违制,不仅主人要照律治罪,还要追究工匠的责任。出行代步方面。用轿大小、马匹多少、伞盖色彩、仪仗人数等,都有严格规定。平民不论贫富,不得使用仪仗引路开道。平民用的雨伞也只许用油纸的,禁用油绢的。在路上相遇,也必须遵过等级贱者让避等级高者,民见官、小官见大官而不避道是绝对不允许的。 由此可见,在传统社会中,由于身份等级的差异,对各个身份等级的生活方式都有非常细致和严格的法律规定。辛亥革命以后身份等级制度废除以后,与之相关种种限制也相应地废除了。这是民国初年社会习俗发生重大变化的深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