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A.根本保障
B.基本要求
C.客观需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了新的论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这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 一、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通过法定的各种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如果受侵犯,能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 法治是民主机制有效运行的保证。民主政治必然是程序政治,它要求各政治主体必须依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政治。法治是有序的政治,法治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人人都须遵从的非人格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套逻辑清晰、首尾一贯、普遍有效的抽象规则。它要求所有的人,无论普通民众抑或领袖、官员,都须忠实于法律,受法律的制约。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现实中不同的政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控制或行使国家权力,必然出现不同的政治期望与政治目标的冲突、对立和矛盾。只有妥善地对待和处理这些冲突、对立和矛盾,才能保卫和发展民主政治。 法治是公民权利和自由充分行使的保证。古典法学家孟德斯鸠和洛克所指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精义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同等的参与政治的资格和机会,不仅拥有积极的行为权利,可以自由地表达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人和国家应该听取与采纳的政见、决策或立法建议,可以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自主地选择行动方案,而且还享有要求他人不得妨碍公民自由的权利。 二、依法治国也是民主治国,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法治也愈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有天然的内在联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把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系统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尊重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 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的,但两者又不是完全等量齐观的。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不可动摇的政治基础和力量源泉,民主政治不能不居于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们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离完全实行民主政治、达到法治状态还有遥远的路程。为此,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放眼世界,找出“彻底发展民主”的形式,并“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切实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民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民主对法治的保障作用,首先表现在立法和守法上。在立法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充分地参与,所制定的法律才能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充分保护。这样的法,才能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可,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贯彻实施和普遍地、自觉地遵守。民主对法治的保障作用,又表现在执法和司法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要防止执法和司法中的腐败。民主对法治的保障作用,还表现在人民是法治的最终捍卫者。当行政权或立法权试图变更其统治为专制,奴役或毁灭人民时,人民的最后手段就是行使抵抗或革命的权利以反抗压迫,成立新政府,维护自然权利。历史也证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三、发挥人大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七大报告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如立法重在“治民”而不是在“治官”。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是在规范“民”的行为,而规范“官”的行为的极少;立法中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倾向明显;法律的立、改、废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有些质量低劣、严重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长时间内得不到修改或废除。我们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要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坚持维护公平、张扬正义,切实抓好执法监督检查。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法律审查,防止各种违法涉权行为。其次要加强执法检查,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问题。通过执法监督,找出司法中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通过执法监督,发现典型的、严重的侵权案例,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以纠偏矫正,维护社会公理,张扬法治正义,实现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关注民生,保障民利,认真做好工作监督。工作监督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其主要内容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等进行监督。其主要形式是对专项工作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及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进行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专项工作进行监督,专项工作监督议题的确定要向社会、向代表公开征集,视察的重点要是群众关注的热点、社会发展的重点,组织视察要吸纳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审议意见要体现民意、关注民生,跟踪督办要实现让群众经济得实惠、环境更宜居、生活更安康,使专项工作监督能够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能够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实现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从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扩大公共服务,形成社会和谐人人尽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