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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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保证人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简要说明理由?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参考答案:

解析: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双方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应承担连带责任。(2)不能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