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王女士2012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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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王女士2012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12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4800
B5200
C8800
D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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