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中止发行的情形有( )。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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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中止发行的情形有( )。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 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 Ⅲ.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

A

Ⅰ.Ⅱ.Ⅲ

B

Ⅰ.Ⅱ.Ⅳ

C

Ⅱ.Ⅲ

D

Ⅱ.Ⅲ.Ⅳ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Ⅰ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7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 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ⅡⅣ两项,第10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除本办法第7条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Ⅲ项,第13.条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 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不是“应当”中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