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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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有哪些?()

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期满3年半

B.乙2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丙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1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丁66岁,曾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现已退休

参考答案:

35.AC【解析】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