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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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的事项有( )。
省、县自治通则
两省以上水利、河道、农牧业及水陆交通运输
中央及地方官吏的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参考答案: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的事项有( )。
省、县自治通则
两省以上水利、河道、农牧业及水陆交通运输
中央及地方官吏的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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