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十年,可否结婚,工作能力能否恢复何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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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情:
男40岁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02年,失眠一年,极度烦躁,健忘乏力,呆坐,焦虑,恐惧,尤其怕见人,有怪异的眼神和动作,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幻听幻觉,迫害妄想,人际关系紧张引起,未到本地精神病医院就诊,因害怕医生害我,后到一般三甲医院神经内科就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开始服用奋乃近每天五粒,百忧解每天两粒,安坦每天两粒,服用两三年后,先后停用百忧解和安坦,病情缓解后感到医生不会害我,方到精神病院就诊,精神病院加开槟榔十三味每天九粒,到目前吃了半年,现在服奋乃近每天三粒加槟榔十三味九粒,睡眠大为好转,恐惧,焦虑小多拉,就是还是感到乏力,不想动,懒散,心有余力不足想得到怎样的帮助:是否适宜结婚,工作能力能恢复到未发病前的何等程度
答:
你好!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未痊愈之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是不能结婚的,但在现实的生活中有不少的患者在未痊愈之前也结婚的,不予结婚主要是考虑不予生小孩,原因是绝大多数患者都抗精神类西药的控制之下的西药副作用对胎儿和智力之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如有需要请及时就医。